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徐州医科大学资产管理处 >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

徐州医科大学工程项目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1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房屋类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类固定资产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通过自行建设、购置、合并或接受捐赠等方式新增加的资产以及在改建、扩建、拆除后,原有房屋布局、功能、面积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进行账目调整的已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房屋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西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档案馆等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由分管资产校领导统筹指导,对学校房屋类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型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组织竣工验收,负责造价资料的整理和初审,负责移交建筑实体和建设档案,协助计财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西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公用房屋的日常维护、改建、扩建及相关改造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以及档案资料的移交。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选拔外部审计机构实施跟踪审计,确定工程造价,督促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材料,组织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并对财务决算组织审计。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各自系统中资产账目,对工程项目出现不能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筑实体移交,办理产权登记,按照计财处提供的入库通知单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定期与计财处核对各自系统中资产账目,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资产处置,协调做好房屋类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竣工项目移交

    第十条 移交主体与程序。工程项目在建设完工并经检验合格后,原则上由建设部门将房屋交付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再移交使用部门,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移交时限与内容。工程验收合格且具备使用条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验收现场组织移交。验收现场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在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移交内容分为实物和档案两部分:

1.实物移交。现场检查房屋及构筑物的质量及使用功能状况,移交房屋及构筑物钥匙。由工程管理部门、房屋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三方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工程项目移交单》签字确认(附表1),完成实物交接工作。实物移交除了房屋、建筑物、基础建设及项目联体设备外,还包括工程项目配套的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2.档案移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徐州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类档案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将有关文件及图纸等资料的原件(详见徐州医科大学新校区建设档案验收细目表)进行收集、整理并录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向校档案馆移交一套。移交清单一式二份,由建设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移交的基本建设档案应包括以下要件:

(1)工程建设、改建、扩建的上级部门的立项批复或校办公会会议纪要。(2) 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发包文件、合同。(3)放验线通知、规划定点图、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验收报告、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材料、规划变更材料。(4)施工许可证正本、设计图及后期变更会审材料、竣工备案表。(5)消防、人防审核文件。(6)用地利用审批材料。

  第四章 工程项目结转固定资产流程

第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90个工作日内,工程管理部门整理工程造价等相关资料,完成初审后提交校审计处。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受理材料后90个工作内,完成工程项目审计,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此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计财处、工程管理部门各一份,另一份由审计处留存。

按照有关规定,造价在1000万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对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活动开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工程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此类工程项目审计周期可适当延长。对于审计周期超过半年,且审计未完结的项目,审计处应将有关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报备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在完成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后,计财处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经财务决算审计后,生成单体项目固定资产入库通知单(凭证)交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校外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房屋及构筑物,应按投资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或根据评估的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目管理部门持计财处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通知单(凭证)、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加盖计财处公章,适用新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审计处公章,适用改扩建项目)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或账目调整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账务处理,并生成入库单交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留存。

第五章 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类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及档案移交工作后,及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 资产处置及盘点

第十九条 学校现有房屋及构筑物因规划建设或学校发展等原因需要拆迁的,主办部门须依照规定程序上报,待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进行拆除。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负责完成账目核销。

第二十条 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计财处在每年12月份盘点全校房屋类固定资产账目,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