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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徐医办〔2012〕5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0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苏政办发[2002]123号),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用危险化学品,主要指我校在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放射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章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第三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物品供应科按规定统一向专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商店购买。

第四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由具有专业经营化学危险品的商家送达学校仓库或指定实验室,严禁实验人员跨校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机构由学校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具体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等组成。供应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物品供应科负责。日常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六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申领:各单位申领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最少数量。并由使用教师、实验中心(室)主任、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对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退回使用部门库房,不得存放在实验室。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本科教学实验禁用剧毒化学品。

第八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保管,由实验物品供应科、各实验室按照有关贮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和保险柜。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检查。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标示清楚。

    第九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四章  废弃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十条 废弃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应由实验室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处理的,由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实验室的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不得违规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化学危险品分类
         1.易爆化学物品:如硝化棉、苦味酸等。
     2.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
     3.放射性物品:如铀、钍金属化合物及其制品等。

     4.易燃物品:如醚、醇、汽油等。
     5.强氧化剂:如过氧化钠、硝酸铵、过氯酸等
        6.压缩和氧化气体:如氧、氢、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