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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源分类及实验室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徐医大资字〔2023〕2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2/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并提高体系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强化对实验室风险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每间实验室须具有房间门牌号以及明确的实验室负责人(注:部贯通的多个房间,视同一个房间;同一房间的空间分隔或分配给多个实验室负责人的,视同多个子房间,对应多个实验室;多个实验室负责人对场所空间及其所属设施完全共享的,整个场所及其设施定为一间实验室)。楼宇标识+房间号作为学校实验室的唯一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实验室内如果不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或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就会造成不安全状态,进而可能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空间区域、物资、装置及其位置等。危险源根据其特性分为化学、生物、物理、环境四个大类,本办法之危险源分类部分将进一步细分出中类和小类。危险源辨识指针对每间实验室识别各类别危险源存在性的过程,对于部分数量敏感的危险源类别还需要统计存放量或使用量。

第四条 实验室风险评估是根据实验室存在的危险源类别以及部分数量敏感危险源类别的存放或使用数量来对实验室发生事故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风险评估的结果以风险等级表示,这就是实验室的风险分级。不同风险等级实验室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频度与力度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危险源分类与实验室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危险源分类与实验室风险分级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依据标准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级实施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须组织实验室安全员或实验人员对所负责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对实验室危险源类别申报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负责,各二级单位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团队对各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别申报进行现场核实与审定。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源分类

第九条 危险源根据特性划分为四个大类、二十三个中类、八十个小类。

(一)化学危险源大类

化学危险源大类包括化学品和实验气体两个中类:

1.化学品:包含①爆炸品;②剧毒化学品;③易制爆化学品;④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⑤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氧化性、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⑦一般危险化学品;⑧普通化学试剂。

2.实验气体:包含①剧毒气体(如氯气);②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③易爆气体(如氢气、乙炔);④易燃气体(如甲烷、乙烯、硫化氢);⑤助燃气体(如氧气);⑥窒息气体(如氩气、氦气、氮气);⑦腐蚀气体(如氨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⑧高压气体(如压缩空气);⑨一般实验气体。

(二)生物危险源大类

生物危险源大类包含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药品、生物制剂、转基因生物五个中类:

1.实验动物:包含①实验动物及尸体(不涉及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包含①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及类似的新病原微生物;②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3.药品:①第一类精神药品;②第二类精神药品;③麻醉药品;④处方类药品;⑤动物麻醉药品。

4.生物制剂:包含①有毒有害生物制剂;②无毒无害生物制剂。

5.转基因生物。

(三)物理危险源大类

物理危险源大类包含辐射类危险源、强电设备、强磁设备和环境、机电设备、机械装置与器材、激光设备、特种设备、加热装置、大型仪器设备、静电和粉尘十一个中类:

1.辐射类危险源:包含①Ⅰ、Ⅱ、Ⅲ类放射源;②Ⅳ、Ⅴ类放射源;③豁免放射源;④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⑤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⑥Ⅰ、Ⅱ类射线装置;⑦Ⅲ类射线装置;⑧豁免射线装置;⑨管制的核材料。

2.强电设备:包含①高电压设备(电压≥1000V);②较高电压设备(380V≤电压<1000V);③大电流设备(电流≥500A);④较大电流设备(100A≤电流强度<500A)。

3.强磁设备和环境:包含①磁感应强度≥2.0T的强磁设备和环境;②0.5T≤磁感应强度<2.0T的强磁设备和环境。

4.机电设备:包含①转速≥30000r/min的高速运转设备;②10000r/min≤转速<30000r/min的高速运转设备;③等离子设备、电弧放电设备、热淬火设备等特殊设备;④电火花机、注塑机等特殊设备;⑤有爆炸危险性设备;⑥容易产生振动的设备;⑦24小时不断电设备;⑧一般机电设备。

5.机械装置与器材:包含①行车及锻压设备等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②线切割机、电焊设备等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③易发生绞、碾、碰、戳、切、割等伤害的器材;④一般机械设备。

6.激光设备:包含①大功率激光设备(输出功率≥500W);②小功率激光设备(0.5W≤输出功率<500W)。

7.特种设备:包含①额定起重量≥3t的起重机械(行车除外);②叉车;③(场內)专用机动车辆;④压力≥3.8MPa的锅炉;⑤压力<3.8MPa的锅炉;⑥压力≥20MPa的高压容器(气瓶除外);⑦10MPa≤压力<20MPa的高压容器(气瓶除外);⑧压力<10MPa的压力容器(气瓶除外);⑨简单压力容器。

8.加热装置:包含①额定温度≥300的高温加热设备;②额定温度<300的加热设备;③酒精灯等明火装置;④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磁炉等加热装置。

9.大型仪器设备(资产原值≥40万元

静电。

粉尘。

(四)环境危险源大类

环境危险源大类包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环境、临边作业环境、狭小拥挤实验场所和疫情大流行期间五个中类。

1.有限空间:包含①地下有限空间;②地上有限空间;③密闭设备。

2.高空作业环境。

3.临边作业环境。

4.狭小拥挤实验场所(人均操作面积<2.5平方米)。

5.疫情大流行期间。

第四章 实验室风险分级

第十条 根据实验室存放或使用危险源的情况,实验室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红色)、二级(较高危险,橙色)、三级(中危险,黄色)、四级(一般危险,蓝色)四个等级。

1.一级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级风险实验室:

(1) 存放或使用爆炸品;

(2) 存放或使用剧毒化学品;

(3) 存放或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4) 存放或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

(5) 存放或使用麻醉药品;

(6) 存放或使用剧毒气体;

(7) 存放或使用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及类似的新病原微生物;

(8) 存放或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

(9) 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10) 存放或使用Ⅰ、Ⅱ类射线装置;

(11) 存放或使用管制的核材料;

(12) 使用高电压设备(电压≥1000V);

(13) 使用大电流设备(电流≥500A);

(14) 磁感应强度≥2T的强磁设备和环境;

(15) 使用转速≥30000r/min的高速运转设备;

(16) 使用等离子设备、电弧放电设备、热淬火设备等;

(17) 使用行车及锻压设备等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

(18) 使用大功率激光设备(输出功率≥500W);

(19) 使用压力≥3.8MPa的锅炉;

(20) 使用压力≥20MPa的高压容器(气瓶除外)

(21) 使用额定温度≥300的高温加热设备6台。

2.二级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二级风险实验室:

(1) 存放或使用易制爆化学品;

(2) 存放或使用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3) 存放或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氧化性、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

(4) 存放或使用有毒气体、易爆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腐蚀气体;

(5) 存放窒息气体、高压气体和一般实验气体钢瓶5瓶;

(6) 存放或使用第三、四类病原微生物;

(7) 存放或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8) 存放或使用处方类药品;

(9) 存放或使用动物麻醉药品;

(10) 存放或使用有毒有害生物制剂;

(11) 存放或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12)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

(13) 存放或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14) 使用较高电压设备(380V≤电压<1000V);

(15) 使用较大电流设备(100A≤电流强度<500A);

(16) 0.5T≤磁感应强度<2.0T的强磁设备和环境;

(17) 使用10000r/min≤转速<30000r/min的高速运转设备;

(18) 使用电火花机、注塑机等特殊设备;

(19) 使用线切割机、电焊设备等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

(20) 使用小功率激光设备(0.5W≤输出功率<500W);

(21) 使用额定起重量≥3t的起重机械(行车除外);

(22) 使用叉车;

(23) 使用压力<3.8MPa的锅炉;

(24) 存放或使用10MPa≤压力<20MPa的高压容器(气瓶除外);

(25) 使用额定温度≥300的高温加热设备35台;

(26) 使用额定温度<300的加热设备≥6台;

(27) 使用酒精灯等明火装置。

(28) 有粉尘爆炸危险;

(29) 地下有限空间;

(30) 地上有限空间;

(31) 有密闭设备;

(32) 高空作业环境;

(33) 临边作业环境。

3.三级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三级风险实验室:

(1) 存放或使用一般危险化学品;

(2) 存放或使用窒息气体、高压气体;

(3) 存放窒息气体、高压气体和一般实验气体钢瓶1至4瓶;

(4) 涉及实验动物及尸体(不涉及病原微生物);

(5) 存放或使用无毒无害生物制剂;

(6) 涉及转基因生物;

(7) 存放或使用豁免放射源;

(8) 存放或使用豁免射线装置;

(9) 存放或使用有爆炸危险性设备;

(10) 使用24小时不断电设备;

(11) 存放或使用易发生绞、碾、碰、戳、切、割等伤害的器材;

(12) 使用(场內)专用机动车辆;

(13) 存放或使用0.1MPa≤压力<10MPa的压力容器(气瓶除外);

(14) 存放或使用额定温度<300的加热设备<6台;

(15) 存放或使用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磁炉等加热装置;

(16) 存放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17) 有静电危害;

(18) 为狭小拥挤实验场所(人均操作面积<2.5m2);

(19) 疫情大流行期间的所有四级风险实验室。

4.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未列入以上三级的实验室定为四级风险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源类别有变动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在一周內申报危险源类别变动,由二级单位组织团队核实并重新评估实验室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风险等级发生变动时,自变动日下一周星期一起执行相应的新的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章 实验室风险分级防控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频次要求:

(一)一级风险实验室:

1.实验室安全日常点检(自主安全检查):每工作日一次并有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员执行;实验室停用期间可免于点检。

2.实验室安全周期巡检(二级单位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由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巡检团队执行;

3.校级实验室安全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督查团队执行;

4.外部实验室安全审计:随时做好迎查准备。

(二) 二级风险实验室:

1. 实验室安全日常点检(自主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员执行;实验室停用期间可免于点检。

2.实验室安全周期巡检(二级单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由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巡检团队执行;

3.校级实验室安全督查: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督查团队执行;

4.外部实验室安全审计:随时做好迎查准备。

(三) 三级风险实验室:

1. 实验室安全日常点检(自主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员执行;实验室停用期间可免于点检。

2.实验室安全周期巡检(二级单位定期检查):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由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巡检团队执行;

3.校级实验室安全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督查团队执行;

4.外部实验室安全审计:随时做好迎查准备。

(四)四级风险实验室:

1.实验室安全日常点检(自主安全检查):每两周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员执行;实验室停用期间可免于点检。

2.实验室安全周期巡检(二级单位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由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巡检团队执行;

3.校级实验室安全督查:随时做好迎查准备;

4.外部实验室安全审计:随时做好迎查准备。

第十四条  各级风险的实验室,发现安全隐患时,实验室负责人都应该在一周內制定隐患整改计划,使得安全隐患进入闭环整改流程;

第十五条  各级风险实验室的安全隐患,都应该在隐患整改计划整改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整改并主动向所属二级单位申报整改完成,二级单位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后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一级和二级风险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须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涉及一、二级风险实验室的二级单位每年须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针对性应急演练;三、四级风险实验室每年安排人员参加一次应急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