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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徐医大资字〔2021〕3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29     点击:

徐州医科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考评机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738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教财[2021]1号)和《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医大资字[2020]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实现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降低学校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资产管理目标。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实行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保障服务与提高效益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价。每年三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布置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审核单位(部门)年度自评材料,开展抽查复核,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单位(部门)按照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对本单位(部门)上一年度使用(保管)及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送自评材料,接受现场检查复核,做好本单位(部门)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础管理指标、日常管理指标、公用房与无形资产管理指标和附加指标。

(一)基础管理指标。对领导重视、兼职资产管理岗位设置、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二)日常管理指标。对资产配置、自用管理、资产处置和信息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三)公用房与无形资产管理指标。对单位(部门)内部房产使用效率及利用公房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效果和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性等内容进行评价。

(四)附加指标。对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及使用情况和学习交流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采取指标评价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单位(部门)自评、材料审核、现场复核、综合评定等四个环节。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部门)自评。单位(部门)按照指标体系,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对上年度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资产管理处。

(二)材料审核。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评价小组,审核单位(部门)自评材料。

(三)现场复核。评价小组根据审核情况,通过实地查看、核实数据、组织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现场复核。

(四)综合评定。评价小组根据单位(部门)自评材料及现场复核情况,按自评占30% 、复核占70% 计算各单位(部门)综合得分,形成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综合得分90 分以上(含90 分)的为优秀;80-89 分的为良好;70-79 分的为合格;7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第十条 单位(部门)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由于管理不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通报单位(部门)资产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不合格的单位(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单位(部门)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挂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部门),在资产配置计划方面优先保障;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部门),减少、调整其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三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力、推诿敷衍、弄虚作假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会同纪检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中发现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及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