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部门要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使用人或设备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对申报维修的仪器设备的相关维修信息进行收集、审查与核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
第三条 国资处负责教学实验室或教学实验中心所属教学类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四条 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用户联系厂家(供货商)按相应质保条例维修;质保期外的教学类仪器设备,用户提出申请,由国资处统一安排维修。
第五条 科研、行政类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维修,费用自理,相关材料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国资处负责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维修或维护。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流程
第七条 凡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登陆“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在“维修管理”栏目中进行登记,并向国资处提出报修申请。
第八条 国资处收到报修申请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故障原因、购置时间、报废期限及现有同类产品购置金额进行审核,提出维修意见,按维修范围进行维修。
第九条 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或设备管理员要监督维修公司的维修工作,完成《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单》的基本信息填写。保证维修内容、更换配件、工时数等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条 使用部门对维修后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单》交国资处。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登陆“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在“维修管理”栏目中进行登记,补全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维修监管
第十二条 申报维修的仪器设备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国资处设备管理科确认后,由使用部门负责维修过程的监管;申报维修的仪器设备原值在10万元(含)到40万元的,经国资处领导确认后,在使用部门负责维修过程的监管基础上随机参与;申报维修的仪器设备原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需组织三位以上专家对维修内容进行论证,经相关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维修过程中,如需更换的零配件,先由国资处查找是否有可用配件,没有对应配件再由公司进行更换。更换之后的零配件统一交国资处保管。
第五章 维修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并通过验收后,使用部门对维修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再由承修单位出具结算票据(附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单),经国资处审核后,财务予以结算。
第十五条 教学类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国资处教学维修经费专项支出,国资处对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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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部门: 报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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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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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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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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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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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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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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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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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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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发生时间、原因、现象(设备管理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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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及更换零配件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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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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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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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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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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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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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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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故障的保修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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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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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后设备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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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服务评价: 优 □ 良 □ 差 □ 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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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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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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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处维修费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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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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