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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交质量保证金须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1/11/02     点击:

 

1.供货商已交长期质保金的,签订合同时无需再交,只需在合同中注明质保金收据号即可。

2.供货商签订小额合同(总额2万元以下),不收质保金。

3.除上述二种情况外,供货商签订合同时一律按合同总额的5%先行交纳质保金,并在合同中注明质保金收据号。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到15个月后未发现质量问题,可持质保金收据到物资采购科签字,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无息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