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许可证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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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的资质。 |
A.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及车辆具有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B.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有环评材料,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 C.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有环评材料,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 D.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及防渗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A、B项每项符合得1分,C、D项每项符合得2分。 |
资料检查(查看运输单位的相关资质;查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现场核查(检查贮存场所“三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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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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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合同,并能在90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废物移给上述单位。 |
1.能在90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给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能提供相应的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记录簿等相关证明材料,超期的提供发证环保部门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得1分。 2.未在90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给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又不能提供发证环保部门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或未提供相应的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记录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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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许可证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七条;《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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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
1.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与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一致,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 2.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得0分。 |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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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识别标识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二条) |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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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HJ421-2008)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完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0.5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或填写内容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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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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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错误两处及以下)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识别标志图案错误或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有两处及以上未设置识别标志。得0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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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计划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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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
A.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表述清晰; B.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了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C.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表述准确,且提出了减少危害性的措施; D.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表述清楚。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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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检查(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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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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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1.经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并可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及时报县(市、区)环保部门重新备案。得1分。 2.未报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有重大改变未及时申报。得0分。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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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登记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8.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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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中一并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
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财务数据等等)。得4分。 2.申报登记表中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2分。 3.不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关键危险废物的,或申报登记表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得0分。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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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登记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9.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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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1.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进行了及时申报。得1分。 2.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申报。得0分。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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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移联单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九条) |
10.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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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1.根据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如实填写接收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联单按规定交付相应单位。得2分。 2.对联单未按规定交付相应单位、未如实填写联单接收单位栏,或未加盖公章。得0分。 注: 若当地实行电子转移联单,企业如实、规范填写电子转移联单,也视为符合要求,得2分。 |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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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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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齐全。 |
2.近五年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薄一致。得1分。 3.联单保存不齐全或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薄不一致。得0分。 注:往年度此项检查已扣分的,核查其他年度情况,不重复扣分。 |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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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移联单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九条) |
*12.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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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1.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得1分。 2.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未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无法提供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得0分。 |
现场核查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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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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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
1.有与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得1分。 2.不能提供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合同已失效。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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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体法》第六十二条) |
14.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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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
A.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C.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D.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1.制定了应急预案且达到以上全部要求。得1分。 2.未制定应急预案或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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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体法》第六十二条) |
15.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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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
1.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得1分。 2.未备案或无相关的证明材料。得0分。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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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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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A.有详细的演练计划; B.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等记录; C.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D.参加演练人员熟悉应急防范措施。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 |
资料检查(查看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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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贮存设施(《固体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17.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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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报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 |
1.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得1分。 2.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但未获有效批准。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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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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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分类贮存;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
A.危险废物做好了分类收集、贮存; B.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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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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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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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分类贮存。 |
1.危险废物未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得1分。 2.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得0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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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用处置设施(《固体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
20.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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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控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1.近一年内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且监测频次和项目符合要求,污染控制(包括焚烧、填埋)符合控制标准的要求。得14分。 2.近一年内进行了监测,但监测项目或频次不满足相关要求、监测出现超标后及时经过整改能落实达标排放的,可酌情打分。 3.近一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出现超标排放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得0分。 注:监测频次与项目可按环评、验收、监测计划及相关标准等要求执行。 |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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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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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封场的填埋场采取封闭措施,设置了永久性标记。 |
1.对封场的填埋场采取封闭措施,设置了永久性标记。得1分。 2.对封场的填埋场未采取封闭措施或未设置永久性标志。得0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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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运行安全要求(《许可办法》第五条) |
22.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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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 |
1.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提供分析报告。得2分。 2.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未进行危险特性分析,或无法提供分析报告。得0分。 注:对于接受种类单一、未有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该项可不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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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检查(查看分析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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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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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
A.定期对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B.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C.定期对安全和应急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D.定期对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E.定期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且检测精准。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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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检查、现场核查(查看检查和维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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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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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
A.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有开展培训的图片、文字或视频等资料; B.制定了人员培训计划,全年培训材料涵盖危险废物管理的所有制度、本单位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C.对培训人员进行了考核,有培训人员签到记录; D.参加培训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工作流程较熟悉。 以上每项符合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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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检查(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现场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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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许可办法》第十八条) |
25.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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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经营情况记录簿,能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
1.建立了经营情况记录簿,涵盖了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不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且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数据准确。得2分。 2.记录簿涵盖的内容缺失一项、数据错误一处。得1分。 3.未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记录簿涵盖的内容缺两项及以上、数据错误两处及以上。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依据联单抽查若干批危险废物的经营、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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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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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
1.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数据真实可靠,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得2分。 2.未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或存在虚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近几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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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许可办法》第十八条) |
27.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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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保存时限要求。 |
1.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得1分。 2.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未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未永久保存)。得0分。 |
资料检查(查看其每年度的经营情况记录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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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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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综合评估标准: 1.满分为60分,48分及以上为达标;36-47分为基本达标;35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第3条、12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得分,则综合评估不达标。 3.考核年度内企业由于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发生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