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有效避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 单台(件)价格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 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含),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且总价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3、 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4、 教育部管理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为: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贵重仪器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购置论证程序
第四条 申购单位填写《徐州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审批表》,相关内容填写详实。申购40万元(含)以上设备须提供实验室现有40万元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运行使用记录与发挥效益情况,报国资处。
第五条 国资处根据购置审批表初步审核。国资处负责提供同类设备性能参数、参考价格、现有使用部门等设备信息;教务处负责提供对应教学类仪器设备实验课程及教学大纲情况;科技处负责提供对应科研设备科研立项及科研经费情况。
第六条 徐州医学院成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论证委员会,论证委员会由校领导、国资处、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及科研、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建立论证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在对应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科研、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
第七条 国资处组织协调论证专家,确定论证具体地点和时间。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徐州医学院论证委员会集中论证,每年4月份和10月份集中论证。
第八条 国资处按预算金额组织论证:
论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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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外专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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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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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金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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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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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金额﹤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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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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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金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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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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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论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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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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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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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论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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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证方式
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科学性、共享性和运行成本三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包括: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十条 专家讨论表决后,由专家组组长在《徐州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审批表》中给出明确结论意见,相关专家签字。
第十一条 拟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旦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申购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购单位及其所在院系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和申请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至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