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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徐医〔2014〕8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3/1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保障学校利益,根据《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徐州医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医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三条 总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验收;总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在收到使用部门验收申请后,由国资处协调审计、用户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第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时需备齐以下相关资料:发票(或复印件)b采供合同(或复印件)c《仪器设备信息采集与验收单》或《徐州医学院大型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三章 验收流程

第五条 采购(使用)部门在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首先进行初步验收。检查设备的外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对照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它技术资料,检查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附件等与合同有关条款和发票是否相符,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是否相符,必要时要拍照留据。

第六条 对国家统一要求进行强制商检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国资处提前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联系后再共同组织进行,用户(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开箱。

第七条 验收细则

所有仪器设备在试运行2周后,由用户向国资处提出验收申请,国资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一、总价在10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固定资产管理员必须参加。

二、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单台件功能明确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处协调审计处、用户、供货方共同验收,并签署明确的书面意见,审计处、纪委备案。

三、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安装复杂的成套仪器设备验收,必须由监察处、用户、审计、国资、供货方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并签署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验收过程中遗留的非原则性问题,在验收单上写明情况,双方签字确认,供货方应承诺在限定时间内解决。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十个工作日内)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国资处提出情况说明,以便及时办理退货、换货及索赔事宜,同时交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备案。超过合同规定验收期限,国资处没有收到验收合格报告,则视同验收合格。

第九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恶意欺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有其它不正当行为的供货商,要扣除保证金,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内容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