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87号令)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采购
1.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持证统一购买;
2.采购手续要健全合法,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凭证购买;
3.要查验易制毒化学品供货方资质,同时,向供货方出具我方购买证明;
4.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5.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
6.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第二条 保管
1.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2.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3.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的进出,相关材料保存两年备查;
4.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上报给公安机关。
第三条 领用
1.领用人要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领用人须在保管人员带领下进出库房,不得私自进出易制毒化学品库;
3.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尽量满足教学科研单次使用量,不得大批量领取积压;
4.领用人须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
5.领用人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运输,确保安全。
第四条 管理
1.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管理;
2.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3.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4.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领用单位负责;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培训工作由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6. 凡是违反采购、保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规定的人员,将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共计23种)
第一类(12种):
(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5种):
(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6种):
(1)甲苯★、(1)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
说明:1、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带有★标记的是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