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树立勤俭节约的观念。各使用部门要建立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后,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一)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在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的指导下盲目操作,或不听从管理人员指导,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装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四)质保期内发生故障不及时上报,造成损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携出校外或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六)离、退休或离职、辞职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丢失的;
(七)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当事人若能如实上报,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质量不良并接近报废程度,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失;
(四)由于意外事故或因客观条件的变化,且缺少事先预料的必要防护条件,经过了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因工作性质所致,需经常移动而造成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损坏,且所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
第七条 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因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失职,对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发生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有一定责任。
第八条 实验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对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领导提出改进建议,因领导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而造成损失的,有关领导应负有一定责任。
第九条 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条 凡私自处置仪器设备者,如: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变卖、出租、外借等,除责令收回外,还要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当事人应做自我检查,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损坏丢失赔偿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凡丢失者,尤其对民用性强的设备器材,如: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微型电子计算机等,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价值计赔,其它仪器设备参照执行。超过折旧年限的按评估残值计赔。
第十三条 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者,按维修费、更换的零部件及所用维修材料等计赔。
第十四条 损坏严重,不能修复使用者,按损坏前的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
第十五条 因局部损坏或零部件的丢失致使整台仪器设备报废而又无法修复者,以当时整台设备折旧后的价值为计赔依据。
第十六条 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者,按质量下降程度,酌情估价计赔。
第十七条 折旧原则:
(一)低值仪器及易耗器材按其原价值折算;
(二)微型电子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按8年折旧;
(三)仪器仪表、电子类设备按10年折旧;
(四)机电设备、工具量具等按15年折旧。
第十八条 计赔价值的计算,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及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其计算比例可按折旧后价值的20%~100%范围掌握。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发生损失事故后,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部门领导,使用部门应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报学校保卫处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损失价值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定赔偿处罚金额;损失价值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损失事故处理完毕后,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赔偿处罚款可根据金额多少和当事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赔偿还是分期赔偿。赔偿处罚款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代收后,上交学校财务处,转入修购基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交款后需将财务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赔偿处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1个月)内上交,学校教职工若有不执行者,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缴;学生如在毕业前仍未交清款项,学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等用途的所有仪器设备。其他实物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填报部门: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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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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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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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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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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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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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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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填写一式三份,资产使用单位、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