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及我校委托的有法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徐州医学院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办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明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批准。
第五条 招标办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部门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学校投标活动的投标商,应当是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满足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条件的中外供应商。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办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若采购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超出了学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能力范围,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办将在学校指定的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办将在学校指定的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四条 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办发布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学校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招标办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办可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在招标办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
第二十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招标办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办将予以拒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办。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我校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原则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人民币。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办将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商因自身原因未办理退还保证金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在指定地点,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办开标前,通知纪检有关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办主持,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和有关方面可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由纪检人员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特定项目可以由招标办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七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办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可由纪检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招投标工作组参照以下原则,按照一票否决制,通过会议决定是否继续执行采购: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办按规定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评标工作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办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招标办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监管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申请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须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前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招标办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纪检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包括校外专家)。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招标办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办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四十五条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四十六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主要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其它特定的条件下也可适用。
第四十七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及按照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的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开会决定。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四十八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四十九条 评标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招标办根据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的主要内容、开标日期和地点;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第五十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二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若不能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继续执行采购的项目,招标办将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三条 招标办在评标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四条 招标办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在评标结束两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进行公示。
由招标办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学校招标办。招标办在收到评标报告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进行公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进行公示。
第五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主管部门报招标办确认后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相关部门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招标办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主管部门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质疑。招标办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办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办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纪检部门投诉。纪检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招标办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主管部门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五十九条 采购主管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主管部门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条 采购主管部门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纪检、审计、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招标办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责任
第六十二条 招标采购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未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三条 招标采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学校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相关部门、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部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六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纪检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六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学校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