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医学院的仪器设备均为徐州医学院的国有资产,归属徐州医学院管理。
徐州医学院对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坚持管用结合的原则。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对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实施综合管理。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徐州医学院配备仪器设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以及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徐州医学院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质优价廉。进口仪器设备在索赔期内要及时进行验收,以便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经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库后,财务部门方能予以报销。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及时予以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用。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徐州医学院对仪器设备要建立资料档案,实施信息化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七条 徐州医学院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徐州医学院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一) 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 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 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徐州医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二)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申请单位或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院长审批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登记
第十二条 徐州医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按《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到货后,应首先进行初步验收。
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外包装符合要求,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附件等与合同相符。
第十四条 大型、大批量成套仪器设备以及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由国资处、用户、审计等职能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徐州医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需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其它形式获得的仪器设备也需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或部门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 各单位或部门对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八条 徐州医学院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徐州医学院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徐州医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徐州医学院、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部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条 徐州医学院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报损、报废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维修。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如需维修,需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按维修程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徐州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
每学年,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自行考核,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 徐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