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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方法(暂行) 徐医大办〔2018〕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江苏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苏教财〔2013〕4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7〕1号)、《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房产管理,规范房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此管理办法中的出租是指按照此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学校将占有、使用的房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此管理办法中的出借是指在保证完成学校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学校将占有、使用的房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实行“教学优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简称国资处)对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实施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简称计财处)、审计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后勤管理处、西校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开发办公室(简称产业办)等部门共同落实学校相关决议。

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我校房产出租、出借相关事项的最高审批机构。

第五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特定类型和区域范围内的房产出租出借行为。

主校区生活服务用房由后勤处管理,西校区及周边生活服务用房、门面房、体育场馆由西校管委会管理;主校区体育场馆由公共教育学院管理;产业用房由产业办管理;科研、教学用房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校内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职工福利房及存量住宅的出租出借由国资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 国资处具体职能如下:

(一)根据学校房产资源使用情况,规划学校房产出租出借的范围,并按照用途实施分类管理,落实授权管理部门;

(二)建立房产出租出借统一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核定出租出借房产面积,调研市场价格;

(三)负责全校范围内房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初审;

(四)负责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上或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房产出租出借的论证工作;

(五)作为法人代理人签订房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负责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六)负责学校房产出租出借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送、报批、报备工作。

第八条 授权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授权范围内(整体账面价值300万元以下)房产出租出借的论证、谈判和报备工作;

(二)配合招标办对出租房产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三)为授权管理方签订房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四)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安全责任,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对承租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督促整改;

(五)根据租赁合同收取房租和水电气等费用,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六)于每年1月上旬向国资处上报上年度出租出借资产收益报表。

第九条 计财处负责资产收益的结算、维修经费的下拨与审核等工作。审计处负责对招租文件的内容、条款,合同(协议)草拟、签订及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招标办负责房产出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包含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合同加盖公章及备案等职责。

第十条 出租出借取得收入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为保障出租出借房产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的正常使用,列支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取得收入及房屋维修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出租出借流程

第十一条 授权管理部门向学校提出房产出租出借申请,说明拟出租出借房产的经营范围、意向和期限。

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上或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出租出借项目,由国资处负责组织论证。论证结果报学校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实施前须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除外。

拟出租出借资产价值不足上述限额的,由授权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将论证材料报国资处备案,国资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出租房产,原则上由校招标办或学校委托的外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招租和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招租前,由国资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租金价格。

通过非招标方式招租的,由授权管理部门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租金价格,以谈判议定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及承租价格,谈判纪要及结果报国资处备案。如无法提供同地区同类房产市场价格,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房及职工福利房的租金收取参照徐州市直管公房房租标准,存量房对校内人员出租参照徐州市公租房标准执行,对外出租参照同地段市场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授权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承租(借)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招标办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并备案留存。合同的规范文本由学校统一编制,原则上一年一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房产出借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注明归还时间,并做好相关记载。

第十五条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国资处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记录有关房产出租出借事项,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校内的房产出租出借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资处和授权管理部门应建立房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房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资处和各授权管理部门应对房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八条 在房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学校的房产对外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房产;

(四)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房产的,学校将收回该房产的使用权,没收其利用学校资产获得的全部违规违纪收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房产出租出借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