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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实验物品管理办法 徐医〔2014〕15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3/1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物品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防止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实验物品管理,由实验物品供应科统一设立学校实验物品库房,配备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经常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爱护实验室财产。

 第二章 实验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实验物品,指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实验材料:在实验工作中易于消耗、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如实验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一次性物质材料: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药品、化学试剂、零配件、玻璃仪器及器皿等;低值物品:在实验使用中不属于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教学用具;低值工具、手术器械、量具等。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等其他特殊物品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实验物品的计划与采购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按照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学期末填报《实验物品预算表》,经实验中心(室)主任汇总审核后,上报院(系、部)领导批准。实验物品供应科汇总各实验中心(室)的预算并审核,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研用实验物品的采购供应由使用人申请,项目负责人批准,大批量的报科研处、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七条  实验物品的采购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竞价谈判等采购形式。

招标采购:每学期末实验物品供应科按照批准的总计划统一安排采购,采购工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询价采购:如有下列情况,可按单件购买方式完成:

1、零星、急需的实验物品;

2、专业性强的实验物品,如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

3、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购置的实验物品。

 

第四章 实验物品的库房管理

第八条 实验物品入库前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认真地进行验收,发现质量、数量、品种、规格不符时应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以便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九条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对实验物品需求,实行库存物资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库存数量,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条 为了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按照有关管理要求改善库房条件,在可能的条件下逐步配备必要测量、检验仪器和工具,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物品损坏、变质和丢失。库房物品的保管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的原则,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相符,以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十一条 实验物品供应科、实验室每学期要对各自管理的仓库实验物品进行一次盘库清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五章 实验物品的领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根据实验物品领用流程办理出库领用手续。登录国资处实验物品管理系统进行预约、领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实验物品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建立实验物品明细账,专人管理,丢失、损坏的,实验室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实验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五条  此类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实验室应予做无害化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