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的国有资产进行报废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 报废范围
第三条 报废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报废年限参考范围:
1、微型电子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8年以上;
2、仪器仪表、电子类设备8-12年;
3、机电设备、工具量具15-20年;
4、家具类15年以上。
(二)固定资产高耗能,低效率,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三)固定资产主要零部件严重损坏,经鉴定无法修复;
(四)固定资产损坏严重,维修费用过高(超新购固定资产现值的30%);
(五)因改、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迁移而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固定资产;
(六)国家强制淘汰或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报废的程序
第四条 报废的程序
(一)各部门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按要求填写《徐州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废)申请表》,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情况定期组织鉴定、核准。
1、单价小于1万元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组织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2、单价大于1万元(含1万元)且小于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鉴定;
3、单价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且小于4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进行现场鉴定;
4、单价大于40万元(含40万元)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供使用效益说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进行现场鉴定。
(三)报废固定资产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报废固定资产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40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废固定资产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由徐州医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四)经鉴定、审核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申报部门将对应的固定资产完整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存放并提供报废资产移交清单。申报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移交清单完成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报废操作。
(五)移交后的报废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学校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等用途的所有固定资产,其他实物资产报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