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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徐医〔2014〕5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3/1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徐州医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徐州医学院的国有(公共)财产。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徐州医学院的资产,徐州医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徐州医学院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或部门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研究制定徐州医学院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实施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 按规定权限审核徐州医学院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徐州医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 推进徐州医学院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徐州医学院市场运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 督促徐州医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 建立和完善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 监督、指导徐州医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其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 负责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验收入库、维护管理、账卡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等日常工作;

() 负责和参与徐州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的评估和咨询工作;

   () 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人员,做好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根据徐州医学院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徐州医学院履行职能的需要;

    ()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对于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跨单位、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徐州医学院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徐州医学院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徐州医学院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 根据徐州医学院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徐州医学院资产购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 徐州医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同级财务部门,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报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徐州医学院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徐州医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同级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徐州医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同级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七条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徐州医学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徐州医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同级财务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徐州医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同级财务部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徐州医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徐州医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办法详见《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徐州医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徐州医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徐州医学院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徐州医学院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徐州医学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新设立的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 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徐州医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九条  徐州医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徐州医学院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徐州医学院或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合并、分立、清算;

    ()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徐州医学院或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 经批准徐州医学院或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 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徐州医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徐州医学院不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三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徐州医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徐州医学院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六条  徐州医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  徐州医学院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徐州医学院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徐州医学院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相关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九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徐州医学院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动态地掌握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的基础。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徐州医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徐州医学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徐州医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 擅自提供担保的;

    ()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四条  徐州医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四十五条  徐州医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徐州医学院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徐州医学院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