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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0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和谐的教学、科研实验环境,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徐医大资字〔2019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及教育厅文件要求,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实验室主任、课题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及课题组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学院()、直属单位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我校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校长每学期带领有关人员检查实验室不少于1次;分管校领导每学期带领有关人员检查实验室不少于2次;职能部门检查实验室每月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系)由党/政一把手负责,带领相关人员对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安全负责,确定安全员,每周检查实验室不少于1次;课题组负责人对所辖实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生实验操作安全规范;实验室要落实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每周检查所负责实验室不少于3次。

第七条  各检查单位及实验室应贯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台账,找出隐患、及时整改,所有资料要保存完整、备查。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并通过网上公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对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认定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一)校级领导责任

1. 高度重视学校实验室安全,通过校长办公会、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多方面强调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压力和责任;

2. 积极指导、协调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3. 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经费、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经费的落实;

4. 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负责人责任

1. 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2. 制定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考试相关工作;

3. 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4.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精神,并布置相关工作;

5. 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与规定。

(三)二级院(系)实验室安全主要领导责任人责任

1. 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 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直属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3. 服从、配合政府部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

4. 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接到相关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采取有效措施。

(四)实验室主任、课题负责人责任

1. 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守岗位、按照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2.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3. 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4. 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及时有效按照安全预案处理,同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教工)

(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和职能部门等的初步处理意见。确需处分的,交由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校级领导责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学生)

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学校将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后果导致自身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评比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学校每年将拨出专项经费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以“责任风险、压力大小、人员多少”进行评比。

第十三条  各二级院(系)及实验室应将实验室安全员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计算相应工作量。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获得优秀的安全员,发放安全管理优秀奖2000元;获得合格安全员,发放安全管理合格奖1000元;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