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医大资字〔2020〕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配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日常管理和清产核资;资产的使用、核算、变动;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的处理;资产监督。
第四条 凡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应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及装具。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及出租用房、学生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桥梁、室外管线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变电设施、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仪器设备分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指有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
(三)文物和陈列品。指展品、标本、模型等。
(四)图书资料。指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五)家具、用具及装具。主要指教师用的办公家具及学生住宿用具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界定
第六条 对正常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界定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含,下同)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二)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家具;
(三)单位价值不足上述标准,但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四)图书、档案不论单位价值和数量,均界定为固定资产。
第七条 未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但正常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物资,由二级单位(部门)按低值耐用品或易耗品管理专门建立出入库登记及使用管理台账。
第八条 软件(含委托开发),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参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新建房产中与建筑主体密不可分的电梯、压力设备、中央空调、消防控制机柜、防盗门等设备,作为房屋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入库;房屋的修缮、改造工程中新增的公寓床、课桌椅、分体空调等,如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则应由项目管理部门单独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详见附表):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设施;
(二)房屋一般性维修、装修材料;
(三)设备、设施维修时替换的零部件;
(四)发放给学生的物资、图书;
(五)耐用时间不足一年或物质形态容易发生改变的各类低值易耗品、高值易耗品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入账、计价规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要求入账、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依据合同、发票和其他相关凭证,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其它附加费等汇总入账。
(二)进口设备按照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关税、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依据竣工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大型修缮标准的,依据竣工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增加原固定资产价值。
(五)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价入账。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评估报告,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协议价入账。
第十三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折旧的。
第五章 固定资产入账流程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资产申购人或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在系统中填报资产入账详细信息,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购置日期(竣工日期)、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规格型号、金额、使用单位、保管人等基本信息,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还应将验收单上传至附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员审核资产入账信息,审核无误后,打印《固定资产直接入库单》一式三联,资产处、计财处、使用单位各执一联,是报账的重要凭据。同时打印固定资产实物标签,此标签应粘贴到对应设备或家具,落实到使用人,作为资产清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固定资产记账员审核《固定资产直接入库单》及发票,审核无误后在固定资产科目中予以记账。为确保固定资产账实一致,使用人在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后,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交接管理
第十七条 因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而产生的资产移交,应遵循“先交接,后到(离)岗”的原则,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配手续。
第十八条 机构调整是指合并、分离、撤销或新设等行为。
第十九条 机构调整资产交接流程:
(一)各单位(部门)在机构调整前,应对本单位(部门)资产进行逐一清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在清查报告上签字盖章,并提出资产变动方案,一并报资产处。资产处统一安排资产调配;
(二)机构调整产生的空余资产应交由资产处统筹安排。移交时,资产处及原(新)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现场交接,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资产账面调整,实现管理责任的转移。
第二十条 人员岗位变动包括退休、调离本校(含辞职)等离开学校工作岗位,以及在校内调整岗位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退休、调离人员应在离岗前办结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经本人和资产管理员清点核对后统一调拨给新的保管人,若暂无新保管人,可先由资产管理员暂时接收。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部门)内部调整岗位的,资产由本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清点核对后直接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调整。
第二十三条 跨单位(部门)调整岗位的,资产交接流程如下:
(一)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应随本人岗位的变动而移动(涉密设备除外),家具及其他办公设备原则上应留在原单位(部门)。
(二)带离的固定资产,由本人和原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共同清点核对后,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
(三)留在原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由本人和原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共同清点核对后原则上交由原单位(部门)统筹使用。
(四)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岗位调整的,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与接任人员进行资产交接,并填写《徐州医科大学资产管理工作交接单》(详见附件),交资产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岗位调整人员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一周内办结资产移交手续。原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正式办结移交手续前应对原单位(部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直至新人员到岗及移交手续办结为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