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徐州医科大学资产管理处 > 首页 > 政策法规 > 实验室安全管理科 > 正文 >

徐州医科大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徐医大资字〔2020〕1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28     点击:

徐州医科大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2013年修订)、《徐州医学院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徐医办〔2012〕5号),并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用危险化学品,主要指我校在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放射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章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第三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向专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购买。

第四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由具有专业经营化学危险品的商家送达学校仓库或指定实验室,严禁实验人员跨校区转运、携带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机构由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具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各学院、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实验室安全小组等组成。日常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六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申领:各单位申领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最少数量。并由使用教师、实验中心(室)主任、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对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退回使用单位库房,不得存放在实验室。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本科教学实验禁用剧毒化学品。

第八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保管,由资产管理处、各实验室按照有关贮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和保险柜。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检查。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标示清楚。

第九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徐医大资字〔2020〕8号)执行

第十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化学危险品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