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遵循“源头分类、专人管理、定期回收、集中处置”的原则,按照实验室、二级单位、学校危险废弃物中转站三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开展危险废弃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存放和转运等工作;
(三)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报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四)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第六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运;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根据废弃物种类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运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实验室废弃物分类
第八条 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一般实验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是指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和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污染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
放射性废弃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实验而产生的废弃物等;
一般实验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实验废弃物。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与转运
第九条 各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负责做好回收和暂存的具体工作,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危险废弃物应按照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并在容器外注明危险性。剧毒化学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废弃物中;
(二)不得将含有下列成分的化学废液相互混装收集:
1.氧化剂、还原剂与有机物;
2.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
3.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
4.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他的酸;
5.铵盐、挥发性胺与碱;
6.含卤素的有机物与其他液体;
7.其他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应完好牢固,封口紧密,无破损、倾斜、倒置和渗漏等现象,确保不会发生废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异常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示,准确标明废物的名称、成分、规格、形态、数量、危险性等,外文标识的应加注中文注释。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需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80%,回收危险废弃物时,如发现盛装容器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应拒收;
(四)实验室产生的针头、刀片、碎玻璃等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尖锐废弃物,应收集在利器盒中,实验室及时收集,妥善保存,待学校回收;
(五)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
(六)生物性废弃物,尤其是含有致病性病原体的废弃物(包括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相关使用耗材等),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经高压蒸汽灭菌或者消毒剂灭菌灭活后,再妥善保存,待学校统一回收;
(七)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容器内封闭保存,并防止泄漏或沾污,存放地点应有效屏蔽防止外照射;放射性废物的存放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不可将任何放射性废物投入非放射性垃圾桶或下水道。放射性废物的存储要防止丢失,包装完整且易于存取,包装上须标明放射性废物的核素名称、活度、其它有害成分以及使用者和日期。应经常对存放点进行检查和检测,防止泄露事故的发生;
(八)严禁将危险化学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贮存和回收。
第十一条 危险废弃物中转站人员定期回收转运各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核对“登记单”信息,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弃物不予收取;中转站人员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种类和属性,将危险废物分区域存放,填写危险废弃物中转站危险废弃物登记台账,并确保中转站中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及消防安全。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二条 一般实验废弃物各实验室在经过无害化处理后进行排放,各实验室制定详细无害化处理方案及应急处理预案报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无法自行处理的,各单位统一收集后,定期请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危险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持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学校定期组织对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并签署《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议》,按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转移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第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回收公司进行处置。
第六章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经费
第十五条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经费由学校、各单位及实验室共同承担,其中学校占80%,各单位和实验室占20%。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各单位和实验室在年度财务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六条 对于随意购置危险试剂造成过期、失效,增加处置成本造成浪费的单位和实验室,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处置费用由各单位和实验室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购置放射源必须与放射源转让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经费由学校、各单位和实验室共同承担,其中学校占30%,各单位和实验室占70%。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并报告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协助处置,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查清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和清除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学期初报送本学期各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废弃物预算统计表,以备学校统筹安排处置计划。
第二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各单位和实验室,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