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资产管理处关于教学、科研
实验耗材平台协议供货商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徐州医科大学耗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耗材平台”)平稳运行,建立学校与协议供货商的长期合作,加强对试剂、耗材销售行为的管理与监督,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耗材平台协议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供货商应严格遵守《供货协议书》,并将试剂平台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反映。
第四条 进入徐州医科大学耗材平台的供货商,应遵守徐州医科大学相关规定。
第二章 供货商入围
第五条 供货商采取定期公开资质遴选方式入围。
第六条 供货商应具备中国境内试剂、实验耗材的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能力达到行业标准水平。
第七条 供货协议期内,未到公开资质遴选期间,耗材平台将优先选用校内用户推荐且服务质量好的试剂、实验耗材生产商或经销商(要求能够提供不少于两家用户部门推荐的书面说明文件)。
第三章 供货商耗材平台信息维护职责
第八条 入围供货商,应有专人管理试剂平台网站相关信息,按要求上传企业信息、品牌代理资质、商品信息等。供货商上传、发布的全部商品信息须真实、有效。
第九条 供货商资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销售商品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
第十条 供货商须按耗材平台要求的规范上传危险化学品商品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销售。
第十一条 供货商需按学校要求完善系统内上架商品的详细信息。
第十二条 用户下单后,供货商应按规定及时确认订单并配送。
第四章 供货与退换货
第十三条 供货商须按照耗材平台网站发布时限供货,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供货商须将订购的试剂和实验耗材送到用户指定的收货地址,并协助收货人完成验货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管制类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须送到徐州医科大学指定地点和专人,交由相关负责人验货、收货。
第十七条 商品质量有问题或商品未能达到供货商公布的指标,供应商须无条件退换货。
第十八条 若供货商与用户在供货过程中发生纠纷,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供货商须报资产管理处协调解决。
第五章 供货商审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通常为自然年)内,有下列行为者,资产管理处将终止该供货商在耗材平台内销售资格: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后相关资质发生变化时未通知资产管理处;
供货商未按照相关规定在耗材平台销售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供货商制假售假、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不公平竞争及价格欺诈等;
拒不履行产品三包或售后服务承诺;
线上产品价格明显高于线下价格;
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平台上交易的正常秩序;
供货商在耗材平台年销售量未达到10单;
供应商不通过平台,私下与用户部门进行交易;
向用户个人或管理人员行贿;
虚构采购业务等非法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影响耗材平台正常运行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供应商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供应商如退出平台,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关说明,同意后,方可退出平台。
第二十一条 供货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给徐州医科大学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