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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徐医大资字〔2024〕2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29     点击:

徐州医科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保障党政办公、教学与科研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学校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教学、科研等特殊需求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对于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三条 本标准包括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品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 本标准的最低使用年限根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第五条 本标准的配置数量上限根据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第六条 本标准的价格上限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本标准是学校编制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招标采购、审批资产管理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学校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学校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九条 学校通用设备、家具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结合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合理配置,其他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购置。

 学校对部门办公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机、复印机、打印一体机、彩色打印机等设备购置实行严格控制,原则上非必需不予配置。教学科研人员配置的电脑,可根据需要选配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两者不可兼得,且所选笔记本电脑价格超出台式机采购价格的部分须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因业务特需配置的设备,使用部门(单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配置申请,列明相关性能需求及申购理由,经资产管理处初审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按照规定予以审批。提出特需配置申请包含以下情况:

(一)对外交流或文字工作量较多的部门便携式计算机配置申请;

(二)档案校史馆、图书馆、科技处、教务处等部门复印机配置申请;

(三)宣传部及学工处、团委数码照相机配置申请;

(四)办公所必须的其他设备、家具配置申请。

第十二条 学术报告厅的通用设备、家具的日常管理和购置计划申报由校长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会议室的通用设备、家具的日常管理和购置计划申报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统筹负责。

第十三条 涉及岗位变动者,除新增岗位外,资产管理处原则上不受理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申请。跨部门岗位变动者可将原配置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带至新岗位,其余办公设备、家具不得带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在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出现非人为原因故障或损坏时,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统一安排维修。

第十五条 学校临时机构,重大(会议)活动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由资产管理处优先调剂配置,无法调剂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购置,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须全部交回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擅自或超标配置资产,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退休及离职人员所用办公设备、家具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经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确认、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医科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徐医大资字〔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