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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徐医大资字〔2020〕6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6     点击:

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00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江苏省省属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江苏省省属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苏教财〔2013〕4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7〕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2.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3.固定资产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家具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校名校标、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计算机软件、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5.其他资产是指不在上述范围内学校具有所有权、支配权的所有资产。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处按照本规定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审核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3.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4.督促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组织学校各部门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6.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7.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跨单位、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学校购置固定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核资产存量,拟定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且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校领导审核;

2.根据学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资产购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3.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

4.学校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由资产管理处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与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权、校名校标、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定相关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计划财务处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严禁用授权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学校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处置的电子废弃物(包括报废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以及涉密资产等,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资产处置办法详见《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新设立的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3.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1.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2.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3.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4.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学校或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学校或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自身需求下,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7.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二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相关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编制和安排学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的基础。

第九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本单位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单位总体和各部门、学院(部)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章 监督管理和奖惩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单位资产监管体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学校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提供担保的;

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7.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以上责任含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具体执行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国资〔2010〕90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