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编制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维修预算,有效使用维修经费,加强资产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正常、安全的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特指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维修组织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房产及基础设施维修组织与管理工作按照学校先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维修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联系厂家(供货商)按相应质保条例维修。
第四条 质保期外的仪器设备,维修责任部门分工如下:
(一)教学、行政办公类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维修;
(二)公共教室、会议室内的多媒体设备及空调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维修;
(三)网络类仪器设备由信息化处统一安排维修;
(四)科研类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安排维修。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流程
第五条 仪器设备凡需维修的,在资产管理处业务系统中发起“仪器设备(家具)报修申请”。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收到报修申请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故障原因、购置时间、报废期限等安排维修人员对维修费用进行预估,分级审核后安排维修。
第七条 分级审核:
(一)预估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维修管理员审核确认;
(二)预估维修费用在1000元(含)至5000元的,由固定资产管理科负责人审核确认
(三)预估维修费用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由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核确认;
(四)预估维修费用在20000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处务会研究确认。
第八条 维修过程中,如需更换的零配件,先由资产管理处查找是否有可用配件,如没有对应配件再由公司进行更换,更换之后的零配件统一交资产管理处保管。
第九条 使用部门报修人或资产管理员须对维修工作质量及维修后的仪器设备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更换配件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同时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维修申请与记录单》(见附件1),由科室负责人(或实验室、教研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时作为维修原始档案留存。
第四章 维修费用结算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并通过验收后,使用部门对维修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再由承修单位出具结算票据(附《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维修申请与记录单》),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财务予以结算。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资产管理处维修经费专项支出,资产管理处对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