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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徐医大资字〔2021〕7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22     点击:

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验收行为,保障学校利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医大资字〔20206)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验收特指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仪器设备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家具、接收捐赠设备等资产的验收组织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房产、图书、基建项目中仪器设备、信息系统等资产的验收组织与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现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验收环节与内容

第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包括开箱验收和质量验收两个环节。

第五条 开箱验收:

(一)开箱验收是指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部门对采购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国家强制商检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提前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联系后再共同组织验收,使用部门(用户)不得提前自行开箱。

(二)开箱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查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3.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

4.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是否与装箱单一致;

5.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

6.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备必要时向厂家索赔。

第六条 质量验收:

(一)质量验收应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完毕且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原则上两周)后进行;

(二)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检查仪器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校资产验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办法;

(二)负责对校内各部门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二)组织单台套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八条 使用部门工作职责:

(一)成立验收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员、仪器设备使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二)负责本部门单台套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质量验收和资料归档;

(三)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本部门单台套2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

第四章 验收形式与程序

第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有部门自行验收、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行业验收三种具体形式。

第十条 部门自行验收: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其中单台套1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后,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列明验收情况,须由使用部门实验室(教研室)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确认。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一)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质量验收,有关专家、用户等参加验收的人员须在《徐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二)仪器设备验收时使用部门需备齐以下相关资料:

1.到货、开箱、隐蔽施工、安装调试的相关记录或图片;

2.采购合同及发票;

3.招标文件上要求在验收时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行业验收:

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如电梯、消防器材等),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均应按照政府或行业规定的要求进行行业验收。行业验收由使用部门牵头组织,可邀请资产管理处以及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须在七日内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五章 整改

第十四条 验收中如果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七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列明需要整改的意见。成交供应商应在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后,由原来验收的牵头单位组织第二次验收。

第十四条 对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资产管理处将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索赔及退换货等事宜。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验收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恶意欺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有其它不正当行为的供货商,要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列入徐州医科大学招标采购黑名单,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内容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