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审批管理、规范论证、审批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实验室建设水平,有效避免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20〕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范围:
(一)单台(件)价格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30万元(含),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且总价超过3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3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购置论证组织及程序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组建论证专家库,人员由在对应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的科研、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 购置论证评审专家人数要求及职能部门。
单台预算金额 |
专家人数 |
职能部门 |
40万元>金额≥30万元 |
3人 |
1.资产管理处会同科技处负责科研类仪器设备论证,其中单台价格200万以上的须提请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联合评议”工作组予以综合评议; 2.教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类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3.信息化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网络工程的软硬件物资及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购置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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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金额≥40万元 |
3-5人 |
金额≥200万元 |
5人以上(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 |
第六条 学校利用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由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主管单位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合理性进行“联合评议”。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有同类仪器设备数量较多且利用率较低(年平均有效机时不足1200小时)。
(二)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兼职实验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第七条 申购单位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审批表》或《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报告》,相关内容须填写详实。申购单位重要设备、大宗物资购置须按照徐州医科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职能部门组织协调论证专家,确定论证具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校内组织的购置论证活动,包括专家推选组长、讨论表决、形成证结论、专家签字确认等环节。
第十条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一旦通过专家论证,申购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将通过专家论证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论证内容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仪器设备的科学性、共享性、运行成本、未来使用效益、是否须购进口设备等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包括:
(一)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二)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候选品牌(原则上提供三个以上同类产品)、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校、内外共用方案;
(七)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八)须购进口设备的必要性及国产同类设备无法满足使用的原因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购单位及其所在院系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和申请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及专家库管理专项经费,用于专家劳务和会议组织等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至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