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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 徐医大资字〔2022〕4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02     点击:

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工作流程,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第95号令)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固定资产报废,是指经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第四条 固定资产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报废:

(一)已经超过固定资产报废年限且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

(二)固定资产确因技术落后、设备老化,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严重,经鉴定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超新购固定资产现值的30%)而无维修价值的;

(四)因改、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迁移而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固定资产;

(五)国家强制淘汰或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的固定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报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凡报废的仪器设备,在移交资产管理处之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性。如发现擅自拆卸部件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与鉴定:

(一)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其负责人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大于2万元(含)的不足2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单位)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并由使用部门(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后,由资产管理员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经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时将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上传

(三)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大于20万元(含)的,应由使用部门(单位)鉴定并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后,将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表》作为附件,由资产管理员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批。 资产管理处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二次鉴定(原值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使用部门需提供使用效益说明),并在《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表》中填写鉴定意见。

分级审核:

(一)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归口管理员审批后回收员予以回收;

(二)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同意后回收员予以回收;

(三)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回收员予以回收

经鉴定不符合报废标准要求的,不予报废。由申报部门(单位)继续使用或由资产管理处回收后全校范围内调剂使用。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申报部门(单位)完整的移交给回收员,回收员负责存放并提供报废资产移交清单。

回收后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常用固定资产报废年限参考范围:

(一)微型电子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6年以上;

(二)仪器仪表、家用电器、电子类设备:10年以上;

(三)机电设备、工具量具:15年以上;

(四)家具类:一般15年以上,其中学生用家具(教学用)、用具及装具5年以上

第十 本细则适用于以学校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等用途的所有固定资产,其他实物资产报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细则废止。


附表1:    

        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书


申报单位(盖章)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型号规格


资产原值


购置时间


存放地点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废原因说明


专家鉴定意见





鉴定日期:  

专家签名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技术职称





















资产管理处意见




签名:            

注:固定资产原值单价20(含)以上的由使用部门组织3名专家鉴定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二次鉴定,10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使用效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