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工作流程,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第95号令)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固定资产报废,是指经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第四条 固定资产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报废:
(一)已经超过固定资产报废年限且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
(二)固定资产确因技术落后、设备老化,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严重,经鉴定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超新购固定资产现值的30%)而无维修价值的;
(四)因改、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迁移而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固定资产;
(五)国家强制淘汰或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的固定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报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凡报废的仪器设备,在移交资产管理处之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性。如发现擅自拆卸部件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与鉴定:
(一)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其负责人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大于2万元(含)的不足2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单位)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并由使用部门(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后,由资产管理员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经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时将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上传;
(三)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大于20万元(含)的,应由使用部门(单位)鉴定并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后,将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表》作为附件,由资产管理员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批。 资产管理处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二次鉴定(原值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使用部门需提供使用效益说明),并在《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表》中填写鉴定意见。
第七条 分级审核:
(一)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归口管理员审批后,回收员予以回收;
(二)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同意后,回收员予以回收;
(三)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单价(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回收员予以回收。
第八条 经鉴定不符合报废标准要求的,不予报废。由申报部门(单位)继续使用或由资产管理处回收后全校范围内调剂使用。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申报部门(单位)完整的移交给回收员,回收员负责存放并提供报废资产移交清单。
第九条 回收后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常用固定资产报废年限参考范围:
(一)微型电子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6年以上;
(二)仪器仪表、家用电器、电子类设备:10年以上;
(三)机电设备、工具量具:15年以上;
(四)家具类:一般15年以上,其中学生用家具(教学用)、用具及装具5年以上。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学校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等用途的所有固定资产,其他实物资产报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