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 〔2020〕6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7〕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徐州医科大学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校级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纪委、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徐州医科大学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条 徐州医科大学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初审和申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
学校处置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审批严禁处置资产。
(一)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经过论证、 评估鉴定或中介机构鉴证、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 报省财政厅审批。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其中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在100万元及以上);
2.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的处置;
3.学校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
4.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5.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 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二)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按要求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1.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各类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的处置;
2.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处置。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程序:
(一)资产管理员在“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发起报废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部门)重要设备、大宗物资(2万元及以上)处置须按照二级单位(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
(二)废资产原值单价小于20万元的,使用单位(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在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报废资产原值单价大于20万元的(含),除履行上述程序外,使用单位(部门)在组织技术鉴定后还应填报《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书》,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二次鉴定。
(三)资产管理处汇总报废资产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批准后形成会议文件,超出学校处置权限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根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纪要或主管部门批复,资产管理处按教育厅授权处置和非授权处置的相关要求办理资产的实物处置和销账手续,并在“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资产处置备案材料。
第十条 学校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电子废弃物、批量家具等资产,原则上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按规定评估或鉴定后,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机动车辆和电子废物的处置,还应当严格执行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归口审核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的技术鉴定、鉴证或评估、组织公开进场交易、产权交割、系统登记、上报备案等业务。计划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收益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同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十二条 徐州医科大学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文号)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