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徐州医科大学资产管理处 > 首页 > 政策法规 > 房产与无形资产管理科 > 正文 >

徐州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0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徐州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房)是我校引才、留才、用才,加快发展的保障设施。为了我校引进、留住、用好高层次人才,加快学校发展,做好对人才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才房的分配、使用、管理、退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就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住房待遇。人事处负责住房标准及缴费额度的认定、选房、代签人才房租赁协议、代发钥匙;计划财务处根据协议收取押金、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人才房房源的管理、草签人才房租用协议并交人事处代签、聘用合同解除后房屋的回收;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才房装修、维修维护、物业服务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分配

第四条具备分房资格的人才,原则上应当是我校在职职工,夫妻双方未承租学校公租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高端人才(A类)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其他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学术声望和影响的大师级学者;

(二)学科领军人才(B类)

国家四大人才项目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重大研究计划牵头人,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下同)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二等奖获得者(排名第1),具有冲击国家级人才潜力的海外著名大学终身教授,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杰出领军人才;

(三)学科(学术)带头人(C类)

国家“四青”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AB类入选者,国家三大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具有冲击国家级人才潜力的海外著名大学知名副教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影响因子大于20分的SCI期刊发表研究性论文1篇以上、且累计影响因子大于40分的青年科学家;

(四)学科(学术)带头人(D类)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C类入选者,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双创计划”人才(事业单位创新类),江苏特聘教授,国家三大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JCR一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大类分区为准,下同)期刊发表研究性SCI论文2篇以上,或累计影响因子大于22分且1篇≥10分,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能够独立开展与指导创新性研究的优秀青年科学家。

(五)柔性引进人才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 分配高层次人才住房具体情况如下:

(一)高端人才(A类)可以分配143平米人才精装房,配备家具家电,签订住房合同,缴纳住房押金5万元;或根据协商另行议定;

(二)学科领军人才(B类)可以分配143平米及以下面积人才精装房,签订住房合同,缴纳住房押金5万元;

(三)学科(学术)带头人(C类和D类)人才可以分配91平米及以下面积人才房,签订住房合同,按照3600元/平米,缴纳住房押金;

(四)在选房时,若相应等级的房源空缺,则降一等级挑选。

第六条全职在站博士后可以安排51平米精装修人才房,缴纳住房押金2000元,签订住房合同。免收物业费,水电气暖等费用自理,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在站期满,办理退房手续方可离校。

第七条经学校聘任的外籍教师可以安排51平米精装修人才房,签订住房合同,在校服务期间,免收物业费,缴纳住房押金2000元,水电气暖等费用自理,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合同期满,办理退房手续方可离校。

第八条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人才房安排。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承租人装修人才房须遵守《徐州医科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医大资字〔2019〕10号)。

第十条柔性引进的人才,物业服务费由学校承担,水电气暖等费用自理。其他人才物业服务费、水电气暖等费用自理。

第四章 收 回

第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收回人才房:

(一)承租人与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后,学校予以收回房屋,退还人才房押金(不计利息),不计装修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转借、转租所承租学校人才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学校人才房用途的;

(四)违规装修,拒不整改的;

(五)在人才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收回该房屋时,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状态,结清物业服务、水电气暖等各项费用,经学校书面验收认可,解除有关收费绑定,即可领取应当退还的租房押金。

第十三条 承租人拒不退回人才房的,学校人才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学校人才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期间,按租房市场评估价的5倍收取租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