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使用面积指标(2008版报批版),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分配原则:统筹调整,相对集中,以编定标,定额配给。
第三条 办公用房按机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及教辅部门三类定额配给。
第四条 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制定全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各单位和部门执行管理规定情况。各单位和部门按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制订具体用房管理办法或方案,并将本单位和部门用房管理办法(方案)和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院(系)、部为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院(系)、部的党群和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或接待室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为“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等结构所占的使用面积)。
第七条 学校按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单位和部门,由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确保办公用房达到最大使用效率,超出用房定额的部分,校予以收回。各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挪作它用,否则学校予以收回。
第八条 经营性实体的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九条 学校提倡合署办公或大厅式办公,校内各类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如下:
(一)党政机关职能部门
办公室使用使用面积按正厅级30㎡、副厅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科级及以下人员9㎡标准调配。
办公服务用房配置定额使用面积为2㎡/人,包括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等。部门办公服务用房标准配额外的用房需求(承担向全校提供服务职能的用房需求),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安排。机关处室原则上不配备专用会议室,需要使用时由院办统一调配。
(二)教学单位
1.行政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正处级岗位数×18㎡﹢副处级岗位数×12㎡﹢院系管理人员(含辅导员)岗位数×9㎡。
2.办公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含会议室、资料室、学生会用房、试卷存放室等房屋),与教职工规模(即院系在编总人数含双肩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相关。教师规模在50人以下的院系按照100㎡标准配备;教师规模50-100人的院系按照150㎡标准配备;规模在100人以上的院系按照200㎡标准配备。
3.教师办公室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9㎡/人配置,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分配至各院(系)、部,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三)科研及教辅部门
科研及教辅部门参照教学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定额用房使用面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组织部、人事处提供的岗位数及实际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不同单位(部门)同时任职的,只能在主要工作单位(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双肩挑”人员,不得以教学、科研名义占用其他办公用房;非学校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办公用房;担任调研员的校内领导干部由机关党委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原办公室不再保留,如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确需在原单位保留办公室的,按照普通教师标准配备。
第十二条 从事保卫、水、电、气保障及仓管等业务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和部门可在操作场地就近为其设置值班室,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申请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额标准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