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属高校组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法〉的通知》(苏教科发〔2006〕2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7〕1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教财〔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徐医大资字〔2020〕6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资产,包括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不含教学用场馆、学术交流中心、培训中心、食堂餐饮等教学生活保障用场所。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主要任务: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建立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实现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效益。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原则: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经营性资产管理重要事项应按学校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徐州医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经营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日常管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效益承担经营责任;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就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向学校做专题报告。
第三章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八条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管理即对全资、控股和其他参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以及使用校名、校誉对外投资,按政策规定支持和鼓励以科技成果、技术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等对外投资。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独资企业,是学校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统一管理学校对各类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市场规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其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具体管理职能;对参股企业,须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对外投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学校(含二级单位)所有经营性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将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校内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的前提下,虽未进行产权划转和登记但在进行有偿服务的资产,也视同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机构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控财务风险;定期向学校报告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及非法人经营实体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第十五条 校属企业及学校参股、控股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应当努力提高资产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学校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校属企业调整撤并须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章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依法依规认定产权归属学校,不直接用于投资,采取其他经营方式(如委托管理、租赁、有偿使用等)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非投资型实物资产和非投资型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一)学校拥有的用于经营的场所;(二)校属企业生产经营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对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服务区域等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公开招租,督促承租者依法、安全经营,保证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学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徐州医科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实体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要建立健全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应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填报各类资产的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其所出资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三条 校属企业及学校参股、控股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受托管理的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和程序,采用公开招租等方式,确定受托经营单位,与其签订《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或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在履行相关论证、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公开招租确定资产承租方、租金和租期,审定并公示后实施,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以上限额的资产出租,资产经营公司须按规定程序与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学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徐州医科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金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程序: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附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查核实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经营好国有资产,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学校部门年度考评和岗位绩效考核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营性资产流失的,予以追责。
第三十条 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显性或隐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场地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和对外投资的;
(五)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经营性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本办法未列举到的其他损害经营性资产行为的。
以上奖惩对象含学校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具体执行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非法人经营实体参照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