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教财〔2020〕6号)《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医大资字〔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校名校誉、校标、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由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扎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汇总、监督检查;
(三)对二级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请的无形资产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的职责:
(一)检查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保障相关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配合学校资产管理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完成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清查、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
(三)完成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九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和使用工作,包括对申请的办理和审核等。涉及对外投资的,需组织可行性论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等工作;
(二)负责建立无形资产明细账,协助编制报表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具体使用单位(使用人)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四)对新产生的无形资产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备,对拟使用、处置的无形资产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五)受理非法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举报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维权;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有关无形资产管理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校名校誉、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对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申请进行审批和登记,并将授权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抄送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获得专利授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后,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财务核算管理;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管理处、发展规划办公室为相应使用学校名称、标志进行各类合作办学、联合办班等业务管理;
(四)信息化处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管理;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六)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特许经营权、商标和其所属单位(企业)等学校经营性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内容与计价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校名校誉: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本办法涉及的校名校誉包括:
1. 校名
(1)中文名:徐州医科大学
中文曾用名:徐州医学院
(2)中文缩写:徐医大
中文缩写曾用名:徐州医大、徐医、徐州医科大
(3)英文名:Xuzhou Medical University
(4)英文缩写:XZHMU
英文缩写曾用名:XZMC
2. 校标
曾用校标:
3. 校训:以德载医,博学创新
4. 校歌:《徐州医科大学校歌》
5. 其他在学校办学活动中形成的为公众所认同的特有形象和声誉。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校名校誉等用于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根据具体使用的项目、方式、范围和期限等,由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费用、代理律师费等的支出确定,专利权等权利获得后的后续维持费用不计入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为学校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对于被使用的无形资产,按规定确定其价值后,在资产管理处统一登记,并由财务处按财务制度核算、记账。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三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使用无形资产的原因、风险评估分析,注明使用无形资产的名称、使用期限等事项。填写徐州医科大学无形资产使用申请表。
第十四条 相关学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共同提出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建议,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请有关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相关学院、部门对使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呈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资产管理处初审,由资产管理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常委会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对于同意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被许可使用单位(使用人)签订合同,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授权。
第十八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第五章 无形资产清查与报告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每年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充分分析论证,认为有关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
第六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五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六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文件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要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值并计入投资金额和股份占比。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无形资产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保护和一定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调离学校及学生毕业,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调离学校的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竞争性的开发、经营活动。违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若学校科技人员的兼职活动与学校权益存在利害关系,学校有权禁止其兼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兼职活动,确需利用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经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置学校所有权的无形资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徐州医科大学无形资产使用申请表
2.徐州医科大学无形资产使用年度统计表